江苏制定全国首部地震预警地方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次数:362

江苏是我国东部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更好防灾减灾,江苏拟制定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地方法规。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我省13个设区市历史上都发生过破坏性地震,同时由于城镇和人口密集,地震致灾较严重,同等级地震单位国土面积灾害损失居全国各省前列。地震预警是防震减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提出建立地震预警系统,并已经启动了“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江苏也在“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中提出建设我省的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观测系统。为有效发挥我省地震预警系统作用,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江苏拟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地方法规,完善我省防震减灾法规体系。

这部法规性决定明确了地震预警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预警系统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预警技术统一标准,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统一”在草案中被反复强调,这是因为地震预警系统涉及复杂的技术环节,同时又要求有高度的快捷性、准确性和稳定性,对系统建设和运行要求较高。为达成高要求,决定草案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由省地震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全省应当执行统一的地震预警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震预警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对经济社会和民生影响大,信息发布也必须有统一的制度规范。草案要求,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相关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震工作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政府应当指定媒体向公众播发预警信息,鼓励其他媒体在地震工作部门指导下播发预警信息。对地震预警信息内容有特定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提出定制信息服务申请。同时,草案要求特定单位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措施,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

在“统一”的同时,草案也规定要强化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经建设单位同意,省地震工作部门可以将建成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省人大常委会还建议,进一步明确此类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监管要求,增加与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共享信息的规范。


来源:交汇点,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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