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徐工院行教〔2015〕56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高〔201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教师教学质量监控,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促进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校院两级、学院为主”的教师教学质量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多元评价、分类考核”,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考评,使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和促进教师研究教学、改进教学的助推器。基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建设教师教学质量信息库,为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考核评优、绩效评定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校级督导员为成员的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学院督导员等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所有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含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专职教师因进修、长期病假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不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免予考核,兼职教师不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予考核。
四、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各个环节,其中实践教学包含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五、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评价和督导评价四个环节。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由学校制定标准,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辅导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学生评价采取匿名网上评教的方式进行,评价成绩取本学期教师讲授所有课程学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评价结果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进行反馈。
(二)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由学院自行制定评价标准、组织考评人员,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同行评价主要从教师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研究、教学的内涵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学院评价
学院评价体系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评价主要从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规范性、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效果、教学内涵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督导评价
督导评价由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教学督导组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结果不计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综合评价成绩,但经校督导组合议评价为教学质量合格及以下等级或当学期有教学违纪的教师,学院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时不得认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六、考核程序与成绩评定
(一)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同行评价、学院评价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明确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院评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学院自行制定,但学生评价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5%。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须报教务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备案。
(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按照综合评价成绩排序定为优秀(不超过参评教师总数的20%)、良好(不超过参评教师总数的40%)、合格、不合格(综合评价成绩低于60分)四个等级。学生评价成绩在良好及以下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在学院公布考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做出裁定。
(四)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及成绩排序须报教务处和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备案。
七、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同等条件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排序靠前的教师优先推荐参加校“优秀主讲教师”的评选。连续三年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在学院列前2%的任课教师可以直接认定为校“优秀主讲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下等级者,取消当年校“优秀主讲教师”申报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名列学院后5%的任课教师,经学院督导组“诊断”性评价认为教学水平不达标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并由学院组织督导员进行跟踪指导。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名列学院后5%的任课教师,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合格评估,确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者,列为转岗对象,限期转岗。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申请职务晋升前三年内,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成绩应至少获得四次良好及以上等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徐工院行教[2012]45号)同时废止。
学院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