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项目奖励办法
(徐工院教发〔2020〕23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项目主要为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以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目标的项目、竞赛与评奖,包括教学成果类、教学建设与改革类、教师教学竞赛类、教学管理类、实践创新指导类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教师(含兼职),且以学院为完成或承担单位的教学项目。
第四条 教学项目奖励根据项目性质计算发放。个人项目直接计发给个人;团队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分配计发;单位牵头负责的项目由单位负责人分配计发。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教学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类
特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学校组织评审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具体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 |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0 | 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第二完成人的,按照本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第三完成人的,按照本奖励标准的30%奖励。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60 | ||
省级 | 特等奖 | 40 |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0 | ||
校级 | 特等奖 | 1 | |
一等奖 | 0.5 |
第六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类
主要包括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平台、教学团队、教研教改等项目。
1. 专业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一流本科专业(品牌专业)建设项目,教育部、教育厅授权组织的各类专业认证(评估)。校级项目通过建设验收后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一流专业 建设 | 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8 | ||
项目过程检查 | 国家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5/2 | |
省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2/1 | ||
项目验收 | 国家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10/5 | |
省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4/2 | ||
校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1.0/0.5 | ||
专业认证 (评估) | 通过专业认证 | 工程教育、师范三级(国家级) | 20 |
师范二级(省级) | 8 | ||
通过专业评估 | 专业综合评估 (优秀/良好及合格) | 4/2 | |
新专业评估 (合格) | 2 |
2. 课程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6 | |
项目通过验收 | 国家级 | 5 |
省级 | 3 | |
校级 | 0.3 |
3. 教材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委托组织评审的,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主编的重点教材和规划教材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建设(规划)教材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教材正式出版后按照《学院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给与奖励。
4. 实训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由教育部、教育厅立项建设产教融合实践教育中心(基地)等项目。按照《学院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5. 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主要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评审公布的优秀教学团队(江苏教育厅青蓝工程团队由人事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优秀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校级 | 1 |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指“六卓越一拔尖计划”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项目验收 | 国家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10/5 |
省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5/2 |
6. 教研教改项目
按照《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与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师教学竞赛类
主要指由学校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师教学竞赛项目。包括:全国(全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讲课(技能)比赛、微课教学比赛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高校青年教师 教学竞赛 | 国家级特/一/二等奖 | 10/6/4 |
省级特/一/二等奖 | 2.0/1.0/0.5 | |
其他教师教学比赛 | 国家级特/一/二等奖 | 2.0/1.0/0.5 |
省级特/一/二等奖 | 0.5/0.3/0.1 | |
校级一/二/三等奖 | 0.3/0.2/0.1 | |
微课教学比赛 | 国家级特/一/二等奖 | 1.0/0.5/0.2 |
省级特/一/二等奖 | 0.5/0.3/0.1 | |
校级特/一/二等奖 | 0.2/0.1/0.05 |
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全日制本科教学项目,按照奖励标准全额执行,继续教育按照50%执行;由其他部委或教育部、省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教学项目,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50%执行;由国家、省一级学会和行业协会举办的教学竞赛,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20%执行。不设特等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类
主要指受到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表彰的教育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教育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教育教学管理先进集体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1.0 | |
校级 | 0.5 | |
教育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0.5 | |
校级 | 0.1 |
第九条 实践创新指导类
主要指我校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团队奖等给予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等 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 省级一/二/三等奖 | 4.0/0.4/0.2 |
校级一/二/三等奖 | 0.2/0.1/0.05 |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团队 | 省级 | 4 |
校级 | 0.2 |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验收 | 国家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0.5/0.2 |
省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0.2/0.1 | |
校级优秀/良好及合格 | 0.1/0.05 |
教师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按照《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奖励实施
第十条 教学项目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实施。仅对经学校认定并批准参加的项目给予奖励。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审批表、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教学项目奖励由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教学项目奖励按项目计发,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等级给予奖励。对于已发放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可以申请补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教学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教学项目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徐工院行教〔2016〕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
2020年12月31日